守護好全民的共同財富


國有企業屬于全民所有,是推進國家現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是我們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政治基礎。截至2014年底,全國國有企業資產總額1021187.8億元,所有者權益355629.4億元,其中,中央企業資產總額537068億元,所有者權益為184446.6億元。2014年末全國大陸總人口為136782萬人,按照最簡單的算術平均,全國人均凈資產26000元。企業國有資產來之不易,是新中國成立60多年全國人民積累的寶貴共同財富,是全面實現小康社會目標的重要物質基礎,保障國有資產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也是國有企業改革的前提條件。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指出,國有企業改革要先加強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這一條做不好,國有企業其他改革難以取得預期成效。2015年11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頒布了《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義十分重大。

《意見》體現了“奔著問題去”改革的要求。文件深刻總結了近年來國有資產流失的體制性原因,梳理分析了目前企業國有資產監督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發現違紀違法問題難。一些監督主體主動發現問題、深挖問題、揭示問題的動力不足,不少問題是依賴群眾舉報線索發現的;監督手段單一,主要是通過審查賬目、查閱文件等形式,浮于表面,無法深入;監督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不夠,隊伍建設缺乏考核與獎懲,監督工作責任不落實。二是對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難。問題發現后的反饋機制不健全,督促企業落實整改力度不夠,不少問題不了了之,有的企業對同一問題屢查屢犯、邊查邊犯。三是違法違規經營責任追究難。不少監管制度只規定違法違規情形,沒有具體追責的實體性和程序性規定;國有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定性標準不盡統一,正常經營風險與違規決策風險的邊界難以區分,對集體決策事項的責任追究無法落實到個人,國有資產發生重大損失“打不了板子”。四是對企業領導班子,特別是“一把手”的監督難。國有企業治理結構不健全,外部董事、外派監事作用發揮不到位,內設監事會往往形同虛設,企業內部監督力量在履職中受到本企業領導制約,無法形成有效的權力制衡。五是各類監督主體協同難。企業國有資產監督工作體系不健全,監督資源分散,各類監督力量之間缺乏聯動配合,沒有統一的監督信息平臺,監督效能亟待提高。針對以上問題,《意見》以維護國有資產安全、防范國有資產流失為主線,從完善制度、突出治本著手,對當前加強監督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作出了有針對性的制度性規定。

《意見》進一步夯實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四道防線”。《意見》針對當前國有資產流失的深層次、體制性問題,全面提出了從制度上扎牢籬笆、防止流失的“四道防線”。第一道防線:強化企業內部監督,這是加強監督的基礎性制度性建設。強化對子企業的縱向監督和各業務板塊的專業監督;強化董事會規范運作和對經理層的監督,推進外部董事占多數的董事會建設,加強董事會內部的制衡約束,依法規范董事會決策程序和董事長履職行為,落實董事對董事會決議承擔的法定責任;重視企業職工民主監督,職工是反腐的“啄木鳥”,要大力推進廠務公開,建立公開事項清單制度,保障職工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發揮企業黨組織保證監督作用,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第二道防線:完善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監督,進一步加強出資人監督,加強對關鍵業務、改革重點領域、國有資本運營重要環節以及境外國有資產的監督,開展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向所出資企業依法委派總會計師試點工作,強化出資人對企業重大財務事項的監督。加強和改進外派監事會監督,加強當期和事中監督。第三道防線:強化專項監督,健全國有資本審計監督體系和制度,實現企業國有資產審計監督全覆蓋。加強紀檢監察監督和巡視工作,督促國有企業落實“兩個責任”,實行“一案雙查”,強化責任追究,加大大案要案查處力度。第四道防線:強化社會監督,是國有資產監督的重要方面。一是完善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信息公開制度,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設立統一的信息公開網絡平臺,建設陽光國企;重視和發揮媒體的監督作用,要及時回應社會輿論對企業國有資產運營的重大關切,暢通社會公眾的監督渠道,有效保障社會公眾對企業國有資產運營的知情權和監督權。#p#分頁標題#e#

《意見》進一步明確強化了“兩類追責”制度。一是加大國有企業違規經營責任追究力度,企業作為維護國有資產安全、防止流失的責任主體,要運用組織處理、經濟處罰、禁入限制、紀律處分和追究刑事責任等手段,依法查辦違規經營導致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案件,嚴厲懲處侵吞、貪污、輸送、揮霍國有資產和逃廢金融債務的行為。對國有企業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突出、造成重大國有資產損失的,嚴肅追究企業黨組織的主體責任和企業紀檢機構的監督責任。二是嚴格監督工作責任追究,《意見》的一個重要創新,就是提出建立監督問責制度,建立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外派監事會、審計機關和紀檢監察、巡視部門在監督工作中的問責機制,對企業重大違法違紀違規問題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敷衍不追、隱匿不報、查處不力的,嚴格追究有關人員失職瀆職責任,視不同情形分別給予紀律處分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突出了“八個機制”的制度建設。《意見》在指導思想中就提出要立足體制機制制度創新,強化體制制度建設,全文18條,13次出現“機制”二字,提出了強化八個機制建設的重要制度性建設內容。《意見》提出要健全涉及財務、采購、營銷、投資等方面的內部監督制度和內控機制;要建立審計部門向董事會負責的工作機制,董事會依法審議批準企業年度審計計劃和重要審計報告,增強董事會運用內部審計規范運營、管控風險的能力;要健全黨組織參與重大決策機制,強化黨組織對企業領導人員履職行為的監督,確保企業決策部署及其執行過程符合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要建立外派監事會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問責的履職記錄制度,切實強化責任意識,健全責任倒查機制;要建立高效順暢的外部監督協同機制,整合出資人監管、外派監事會監督和審計、紀檢監察、巡視等監督力量,加強統籌,減少重復檢查,提高監督效能;要完善重大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線索向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移送機制,健全監督主體依法提請有關機關配合調查案件的制度措施;要健全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外派監事會、審計機關和紀檢監察、巡視部門在監督工作中的問責機制;要加強對監督隊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評價,健全與監督工作成效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強化監督隊伍履職保障。(楚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