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盼新大氣法撐起一片藍天
2013年國家實施《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來,我國環境空氣質量有所改善,但總體形勢依然十分嚴峻。大氣污染物排放大大超過環境承載能力,以PM2.5和臭氧為代表的區域性、復合型污染還相當嚴重,加上氣候變化和不利氣象條件的影響,導致重污染天氣頻發,對社會日常生產生活以及公眾身心健康造成負面影響,成為制約我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瓶頸問題之一。
新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以問題為導向,評估了2000年版大氣污染防治法發揮的作用和局限,分析了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經驗和教訓,吸納了《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中已經證明行之有效的政策、規定與措施,并與2015年1月1日實施的環境保護法相銜接,以保護公眾健康為宗旨,以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為核心,控制范圍涵蓋了所有大氣污染物和污染源,明確了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和大氣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原則、內容與程序;明晰了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職責,特別是提出了城市空氣質量限期達標的要求;強化了對排污者行為的約束和監管;細化了各項環境管理制度的運作和協調;分重點領域提出大氣污染綜合防治措施,要求建立重點區域污染聯防聯控機制;就如何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做出了具體規定;構建了比較完善的全社會大氣污染共治體系,進一步規范和強化了各個社會主體的法律責任。
實施新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應該堅持以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為核心,以法律為依據,進行頂層設計,明確我國空氣質量改善的路線圖與時間表,特別是應把減少重污染天氣作為重中之重。2020年環境空氣質量應該得到明顯改善,達到小康社會目標的要求。
實施新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應該細化分解和層層落實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職責,強化各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按法律要求實行責任追究。
實施新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排污者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排污。必須按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達標排放;需要取得許可證的必須持證排污;有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不能超總量排放;要自行監測并如實公布排污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對排污者來說,這既是底線,也是不可觸碰的紅線。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提出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新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正是解決我國大氣污染問題的利器,既反映了政府解決大氣污染問題的決心,也回應了社會與公眾的關切。我們有理由相信,大氣污染防治法的全面實施,將會大大強化我國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將會使環境空氣質量越來越好,重污染天氣越來越少,藍天越來越多。(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副院長 柴發合)
